书籍完整性 : 上中下完整 ·
凡例:
一、本志坚持辩证唯物史观,正视历史、实事求是地记述敦煌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,旨在彰显敦煌沉积丰厚的历史文化和发展历程,存史鉴今。
二、本志采用纲目式体例,采取横分卷目、纵述始末、纵橫结合的记述形式。卷目划分从分类学的规律出发,结合现代社会分工实际而定。层次结构采取系列式条目,设卷、目、子目。
三、全志贯通古今,记述时间上溯肇始,下至2015年底。记述范围和历史,古代部分包括各个历史时期沙州、敦煌郡所辖区域,现代部分以现行区划为主。
四、本志文字记述除文献引文外,一律采用书面语体文,记述体。除古地名、古姓氏、古文献可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外,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字。部分古文献为保持原貌,则用原字。录文中残缺用(前残)(后残)表示,行中残缺用“—”(上缺)、“匚”(下缺)表示。模糊难辨与损字用“口”表示,“/
为换行符。如写本原有脱文,可据他本和上下文义补足者,将所补之字置于“[]”内。原写本中有错字保留原文,在错字下用“()”注出正
五、人志人物遵循“生不立传”的原则,凡对教煌历史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,按照存史的原则人志。对有突出贡献的在世人物,以事系人,记入有关分志中。记事据实,力求客观准确,不溢美,不隐恶。
六、历史纪年:1949年9月以前采用朝代纪年和民国纪年,用汉字书写,括注公元纪年;1949年9月以后采用公元纪年,用阿拉伯数字书写。
七、计量单位及数量:1949年9月以前用当时的计量单位,未加换算;1949年9月以后一律用国务院公布的统一计量单位。1949年9月以前的数量数据,依据有关史料,沿用汉字。1949年9月以后律用阿拉伯数字表述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采用敦煌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;未纳入敦煌市统计局统计范围的其他数据,采用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数字。
八、资料来源:广泛吸纳了国内外敦煌学著作中的研究成果,还采用了市档案馆、图书馆等处资料。敦煌遗书相关资料的引用,凡属收藏大宗遗书的机构,用代号表示,如英国伦敦国家图书馆的“S.斯坦因编号)、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的“P”(伯希和编号)、北京图书馆(现中国国家图书馆)的“北”加千字文号、日本大谷光瑞的“大谷”、敦煌硏究院的“敦硏”、俄罗斯的“Φ”(福楼格编号)“L”(孟列夫编号)等;收藏遗书较少的机构,直接注出收藏机构名称,不用代号莫高窟、榆林窟洞窟的编号一律采用敦煌研究院编号,作“莫高窟第ⅹκ窟”、“榆林窟第ⅹ×窟ˆ等;凡涉及莫高窟洞窟而不致产生歧义的,一般略去“莫高窟”字样,径作“第ⅹⅹ窟”汉简编号依胡平生、张德芳编《敦煌悬泉汉简释粹》。如编号Ⅱ0114②293,Ⅱ为区位,0114为探方号,②为层位号,293为简牍编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