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籍完整性 : 完整 ·
凡例:
一、指导思想。本志以马列主义,毛泽东思想为指导,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《关于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为准则,力求实事求是,秉笔直书。
二、体例。本志遵照橫排竖写的原则,纵贯古今,横记百业;纵不断线,横不缺项分门别类,按卷、章、节记述之。《大事记》则以编年体为主,兼用纪事本末体。
三、时限。本志为峰峰地方第一部志书,故上限追溯有资可稽而止,下限止于1990年底,特殊情况止于定稿时。
四、纪年。本志1912年之前,采用帝王庙号、年号纪年,括号注明公元纪年。1912年至1948年,采用民国纪年,括号注明公元纪年。从1949年至今,采用公元纪年。
五、范围。本志以l990年峰峰矿区行政区划之境域为记述范围。该区内国家、部属企业和省、市企事业单位也在记述内。因历史上与磁州、磁县、武安等地有渊源关系凡涉及者或略或从简记之。
六、体裁。本志遵照述而不论的原则,以记述为主,不褒不贬,客观记述得失,并辅于图、表、录、传和照片。
七、语言、文字。本志行文应用白话文。但引文资料保持原行文不动。省略用语矿区”、“本区”均指峰峰矿区,“建国前(后)、“新中国成立前(后)”均指1949年10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(后);“区委”指中共峰峰矿区委员会,“区人委”指峰峰矿区人民委
员会等。文字,以1986年10月,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汉字《简化字总表》为准,在引历史文献资料中,如无对应的简化字,仍按原字从之。
八、地名、数字、计量。地名,均依现标准地名记述,对历史上地名的变更、异称在行文中以括号附注现地名。数字、帝王纪年、年号用汉字,除习惯和特殊用语用汉字外公元纪年、图表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。计量,依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准。对引用的文献资料、或个别反映数量之间关系仍用旧计量单位。凡行文中的亩、斤丈、尺等均为市制。
九、人物。本志遵照生不立传”的原则,对在峰峰历史上产生过较大影响或有特殊贡献的已故者立传记之,以峰峰籍人物为主,兼记客籍人物。对在世名人、工匠艺人采用“以事系人”记述之。
十、文献资料。本志应用文献资料浩繁,有历代府、州、县志,也有历史文献书刊有当今区内各机关单位提供的资料,也有从区外査录的资料文档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不注明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