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体例不当。《宋志》所载二十六路制度,都以转运司为断。但在陕西路沿革下记,“庆历元年,分陕西沿边为秦凤、泾原、环庆、鄜延四路……(后)仍以永兴、鄜延、环庆、秦凤、泾原、熙河分六路,各置经略、安抚司”云云,却为安抚司分理。其次,京西南路的金州和秦凤路的阶、成、凤、西和(即岷州)四州南渡后皆改隶利州路,而《宋志》以上诸州既见于京西南路和秦凤路,又见于利州路,造成混乱。钱大昕谓其“不惟重复,亦乖史法”。“但当在各州下增一句云:南渡改隶利州路,又于岷州下增改名西和一句,斯明白矣”。复次,在户口记载上,除许多府州缺载外,时间亦不统一。京东、京西、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诸路所辖府州载崇宁户口,而两浙、淮南、江南、荆湖、潼川府、利州、夔州诸路载绍兴三十二年户口,成都府路又载淳熙三年户口,以上各路下辖府州则或记崇宁户口,或记元丰户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