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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塞县志校注(乾隆9年 民国1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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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籍介绍
县志介绍
一、本次校注择取乾隆九年倪嘉谦重修本与民国十四年所修《安塞县志》,在校注时,相互参照,对重要不同者随文注出。
二、原著按旧式提行分段者,改为现在通行的分段形式。独立成段的引文变换字体缩格排印。
三、除版式与必要的技术处理外,原著的内容及结构,一仍其旧,以存文本原貌。为适应简体横排版要求,书中凡涉及文字位置之“左”或“右”,均相应改为“下”或“上”,文字格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。
四、为使校注本版式简洁、便于检索,原志每卷之前的简要目录一律删去。原志中用汉字表示的数字,酌情改为阿拉伯数字,以便阅读。
五、规范用字。改异体字为正体字,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、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12月22日发布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,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《现代汉语常用字表》为准。凡属繁体字与简化字一对一者,均用简化字;如系多对一者或多音多义字,则根据情况区别对待。对于姓名、地名、书名等专用名词,如用正体字、简化字容易产生歧义者,则保留原来的文字形体。通假字保留原貌,并在页下注中说明;古今字则改用现行通用字;书中避讳字保留不改,在页下注中进行说明。
六、凡竖排、无标点或用旧式句读者,除个别有特殊要求者或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排印者外,一律改为横排、新式标点。因尊崇而另换行或空格者,皆改为常规格式。标点符号的使用,以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》为准。书名号一律用规范形式(《》、<>),原著无书名号或书名号不规范、不完整者,一律补加或改正。
七、前人引书,常有省略约简或个别词语的更改,只要不失原意,则不以所引书改动引文。
八、原著中因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而致无法辨认,又无其它版本可据以核查者,根据所缺字数用“□”表示;所缺字数无法确定者,用“(下缺)”表示。
九、注释力求简明扼要,忠于原文;前卷已注者,复出则不再赘述,阅读时可参前。
十、重要干支纪年依据陈垣《二十史朔闰表》,随文注出公元纪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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