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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志介绍

    编史修志,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。自乾隆三十年(1765)设立留坝厅后,有清一代,曾四次修志,现今保存下来的有三部,即道光二十二年《留坝厅志》、同治十年《紫柏山志图》、光绪三十三年《留坝乡土志》,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记载了留坝历史与社会、政治与经济、人物与文化,为我们留下了一百多年前极为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,是我们了解留坝、认识留坝不可多得的珍贵财富。

    然而,由于古今社会的变迁、文字表述方式的演替,昔日志书所使用的无标点文言文,今日的一般大众读者很难顺畅阅读和理解;加之志书中所涉及的大量历史史实、典故、人物、词语等,更使今日的读者望而生畏。如不整理,加以校注,这部宝贵文献就会明珠永埋地下,难得放射出它自有的光辉。

    为此,留坝县地方志办公室积极筹措,组织人力,延聘专家,对这三部志书整理,详加校注,联袂出版面世。这是我县方志史上继新编《留坝县志》出版后的又一件大事、喜事,也是我县历史文化的又一继承和发展,值得庆贺!

    这次整理出版的三志之首《留坝厅志》,是清道光二十二年(1842)留坝厅同知贺仲瑊延聘当时著名大儒、方志学家蒋湘南编纂。该志汲取了道光时留坝厅司狱陈庆怡《留坝厅志略》的部分内容,全书10卷,另有《足征录》4卷,近10万字,图、表、志、传、叙、录、文征俱全,从不同的侧面,记载了留坝历史与社会、政治与经济、军事与人物、环境与物产、景观与文化等诸多方面,收集历代官吏政客、文人墨客咏颂留坝山水,尤其是褒斜栈道、张良庙诗、词、散文二百余篇首,无不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与文学价值。该志首次对留坝七十二洞、八十二坦的记载,更是我们今日开发留坝旅游业极好的不可多得的文献资料。总之,这是一部集史料性、知识性、实用性于一体的集大成之作,“上下古今,囊括殆尽”,对研究留坝的历史、开发留坝人文资源,具有很高的价值。

    《留坝乡土志》,于光绪33年(公元1907年)由时任留坝厅同知的王楙照主修,吴从周编纂,是当时奉朝廷布置,为科举教育废除后新设的学校作编的乡土教材。全志万余言,分《历史》、《地理》、《格致》三部分,11门149节,融资政、存史、育人于一体,开卷披阅,从字里行间,我们既能感受到造物主给予留坝丰富物产的恩赐,也能感触到留坝人民的精神风貌。该志还详尽记载了与人民群众生活休戚相关的物产商品等、记载了黎民百姓的英雄业绩、高风亮节,以及先后15位留坝官员励精图治、捐资兴学、保土安民、攮除匪患甚至英勇献身的光辉业绩。这些在今天仍有积极的教育和借鉴意义。

    《紫柏山志图》成书于同治十年(1871),由当时张良庙方丈任永真主持,景邦宪编纂。该志辑录了《留坝厅志》中紫柏山七十二洞、八十二坦资料,增加了保护山林、勘定山界等内容,同样为我们今天实施“旅游强县”战略,开发张良庙-紫柏山旅游产业,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。

    校注整理说明

    一、本校注以清道光二十二年(1842)留坝厅同知贺仲瑊主修、著名方志学家蒋湘南编纂的《留坝厅志》为底本,并将清同治十年(1871)景邦宪编纂的《紫柏山志图》、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留坝厅同知王楙照主修、吴从周编辑的《留坝乡土志》标点整理,作为附录(因该两部《志》内容,多转录于《留坝厅志》,为避免重复,《厅志》已经校注者,不再另行出注,只将《厅志》所无者注之),以存史料。

    二、校勘依据:对《留坝厅志》,依据原著所引用原典、碑刻、拓片校勘;《紫柏山志图》、《留坝乡土志》内容录自《留坝厅志》者,依据《留坝厅志》校勘。

    三、本校注忠实原著,对原著中的错讹之处,予以审慎地勘误。校勘办法及符号:

    (1)根据金石资料或其他典籍史料,在相关的校注条目中辨识、校勘,指出讹误或可商榷之处;对行文中的错讹字、衍字、缺漏字,在原文中校勘。

    (2)对原文中的错字,下划“_”,该字后用“【】”标出正字;

    (3)对原文所缺应补的字,在“〔〕”中补出;

    (4)对原著中的缺字或模糊不清的字,根据其他资料考证,将所补的字补在“□”内,如“志”;

    (5)原著中缺字无法考出者,用“□”占位;

    (6)本志所引用文字,经与原典对勘,志中衍出之字,用“()”括出;

    (7)与原典不一致或错讹字,下划“_”,后面用“【】”标出原典之文字;所缺之字,按原典补在〔〕内。

    (8)对原著行文中的分行小字夹注,本校注仍随文,改用楷体字在“()”内表示之。

    (9)对原著中的地名,古今地名一致者,不出注;对已改的地名,校注出今地名;对历史地名古今用字不一(非简化字)者,仍用当时的地名用字,如“沔县”、“盩厔”、“郿县”、“宁羌”等。

    (10)鉴于当今非专业读者对古代通假字不熟悉,容易误以为是错字,故对原《志》中的通假字同时予以校正。校正办法将通假字用“_”标出,后用“【】”标出正字。

    四、原著为竖排本,繁体字,未标点,未分段,且遇有皇权、朝廷、皇帝等表述处,均另起行超顶格,以示崇尊。本校注按照现行出版物行文格式,改为横排本,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简体字,用规范标点符号标点断句,并根据文意予以分段,以便阅读;行文中不再对皇权示尊处理。

    五、原文多未分段,本校注按照今行文习惯,依据文意,在应分段处,作分段处理,以便阅读。

    六、由于出注条目所用资料驳杂,或有不妥之处,甚至错讹之处,敬请方家指谬。为便于读者阅读,尽量对原志需注之处随文校注之,故注条有交叉重复之处,请见谅。

    七、鉴于校注所参考、引用资料甚多而杂,无法一一列举注明,敬请所涉及者谅解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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