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刑法典。正式定型、通行于明一代的《大明律》,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(1397),共30卷,460条。作者曾任刑部主事,深谙此律,遂为其做释,条理清晰,阐释得当。此书不仅是研究古代律学的必读之书,而且也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、中国法律制度和法理学的珍贵资料。
明官修律书。朱元璋吴元年(1367)命李善长等据《唐律》修编。洪武六年(1373)刘惟谦等定,七年颁行,计十二篇,六百零六条。三十年重订,成三十篇(卷),四百六十条。卷一为各例律,卷二至三十分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个门类。然明人断狱,不甚遵用,其书亦罕传世。是书辑自《永乐大典》,《玄览堂丛书》三集中有影印本。